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2023年9月公开招聘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          发布时间: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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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数量:   1

招聘人数:   1

学历要求:   本科及以上

报名结束

截止日期: 2023-10-07

工作地点: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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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工作需要,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是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人员经费核补副处级事业单位,公益二类。

医院始建于1993年,是龙岗区卫健局直属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国家级爱婴医院、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2012年被评为全国百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2021年3月被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正式批复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是深圳东部唯一一家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是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汕头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技术协作单位,同时受龙岗区卫健局委托承担妇幼保健服务及管理等公共卫生职能,是龙岗区妇幼健康学科联盟的牵头单位。医院成立汕头大学医学院龙岗妇幼临床学院、汕头大学医学院龙岗妇幼医学研究所。2023年8月通过汕头大学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评审。2020年度国家妇幼保健院绩效考核成绩A+,全国三级妇幼排名第21名。2022年度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排名第11名。综合实力在全市11家妇幼保健院中排名前三。

医院总占地面积4.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7.89万平方米,编制床位550张,开放床位529张,设有院部社康站一家,现有员工1086人。

按照妇幼学科体系建设要求设置三大业务部,其中孕产保健部设置业务科室8个、儿童保健部设置业务科室13个、妇女保健部设置业务科室6个。开设有深圳东部唯一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产前诊断中心,拥有区级重点实验室1个(中心实验室)、区级重点专科2个(产科、新生儿科),其中产科是龙岗区重症(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新生儿科是深圳市重症新生儿救治中心、龙岗区重症(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院是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基地、深圳市新生儿科医师岗位培训基地,与深圳大学等8所医学院校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中山大学等15所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基地。拥有龙岗区重点实验室、汕头大学医学院龙岗妇幼医学研究所,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龙岗区耳鼻咽喉医院、龙岗区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2022年省市区级科研立项共37项,获得资助经费247万,发表SCI论文25篇,授权实用新型专利9项,外观设计专利1项。

医院以成为国际化高水平的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为愿景;以爱院敬业、团结奉献、以人为本和关爱生命为院训;以医术为根、人才为本、质量第一和生命至上为管理理念;以用心服务、用爱呵护为服务理念;以为龙岗区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保驾护航为宗旨。

二、招聘岗位

(一)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本次共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名:产科医生,拟招聘1人。岗位类别为专业技术岗位,岗位等级为四级。岗位条件详见《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招聘岗位职责如下:

1.根据本学科的主任医师权限,完成主任医师所要求达到的知识更新、教学和科研的工作;

2.明确医院的目标及专科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学科发展;

3.制订本专科人员培训计划并及时完成;

4.定期组织下级医师业务讲座和死亡、疑难病例讨论会;

5.根据本院的教学要求,认真完成医学生的教学工作任务;

6.定期对下级医师的岗位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7.负责制定本学科中长期学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8.组织、协调重大手术及疑难病人的诊疗实施与抢救工作;

9.对常规的操作尤其是高风险的操作建立工作规范或临床路径,并组织实施;

10.对全区产科医院进行人员培训、质量督导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三)薪酬待遇

获聘人员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享受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三、招聘对象

2023年9月19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符合本公告及招聘岗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四、招聘条件和要求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公开招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6.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本公告及《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公开招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近两年内,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五、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时间和方式

1.报名时间

2023年9月25日08:00至2023年10月7日17:00。

2.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实行网络报名,报名者在招聘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报名资料扫描发送至邮箱w-lgfy-rsk@lg.gov.cn,联系电话:0755-89332560。

3.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要保证所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如因个人填报信息失实,或不符合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而被取消应聘资格的,由报考者本人负责。

(2)报考者的学历、学位以及所学专业须与《岗位表》要求一致,专业是否相符可参考《广东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如专业名称一致的,按照该专业名称及其在目录中对应的专业代码进行报考。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招聘专业中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课程对比情况说明等材料。

(3)报考人员所学专业须与岗位规定的学历层次相对应,低学历不能报考要求高学历的岗位,高学历可以报考要求低学历的岗位,但必须符合岗位表中相应学历的专业和学位要求及其他资格条件。

(4)本次招聘的资格条件时间计算,均截至2023年9月19日(如年龄要求50周岁及以下,即1972年9月20日之后出生)。

(5)报考人员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及时接听,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无法及时联系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6)落实回避规定要求。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应予回避的情形,从其规定。

(二)资格初审

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初审。由招聘单位审核考生提供的报名资料,判定是否符合应聘条件。资格初审合格的确定为考试候选人。应聘人报名时须通过邮箱提交如下资料:

1.《深圳市龙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3);

2.居民有效身份证(收复印件、验原件);

3.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留学回国人员在提供学位证书的同时需提供由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等有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在国(境)内就读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需取得由国家教育部所属的相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函(收复印件、验原件);

4.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复印件、验原件);

5.工作经历证明;

6.证明符合岗位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7.深圳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参加招聘的,还须提供单位同意参加招聘证明。

8.资格初审结果由招聘单位通过电话或邮件告知。

六、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业务考核)”方式进行。笔试、资格复审和面试(业务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由招聘单位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布)。

(一)笔试

笔试由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院组织。经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在拟招录人数10倍(含10倍)以内的,则直接采取面试(业务考核)的方式进行,不需进行笔试。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超过拟招录人数10倍的,对报考者先进行笔试,依笔试成绩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拟招录人数的5倍确定入围面试(业务考核)人选。笔试分数合格线为60分,笔试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业务考核)。笔试成绩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招聘单位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布。报考人员对笔试成绩有疑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核查一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招聘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报考人员。

(二)资格复审

对入围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报考人员提交报名材料的原件,核实报考人员提供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资格复审及提供个人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经审核合格的,确定为进入面试人选,由单位当场发放面试通知书;审核不合格的,不予进入面试,取消其面试资格,并书面告知相关事由。被取消面试资格人员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本人。复核期间,相关岗位面试时间相应顺延,招聘单位将及时告知入围面试人员。

入围面试人员因前款规定被取消面试资格的,招聘单位在笔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三)面试(业务考核)

对入围面试(业务考核)的人选,由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根据拟聘岗位条件,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考生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进行面试(业务考核),面试(业务考核)分数合格线为60分,面试(业务考核)未达合格分数线的,不计算综合成绩。面试(业务考核)成绩当场公布。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及确定体检人选

1.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如直接进行面试(业务考核)的,则面试(业务考核)成绩为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满分100分,考试总成绩合格线为60分。

2.确定体检人选:根据总成绩高低排序,按岗位拟聘用名额1:1比例确定入围体检人选。如同一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相同无法确定体检人选,则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笔试成绩仍然相同的,则以面试(业务考核)主评委评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面试(业务考核)主评委评分仍然相同的,则由招聘单位另行组织面试(业务考核)确定体检人选。

考试总成绩和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将于考试结束之后5个工作日内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lg.gov.cn/)公布。

七、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拟聘资格。

体检时间、体检医院均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结果由招聘单位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应聘人员。

(二)考察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内容主要为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及廉洁自律情况、岗位匹配度、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以及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经考察不合格的,招聘单位按程序取消聘用资格。

八、公示和聘用

(一)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将拟聘人员名单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lg.gov.cn/)公示5个工作日。拟聘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查异议不实或者异议属实但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备案,所聘人员按我市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因考生原因自招考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聘用备案的,取消聘用资格。

拟聘人员经公示,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九、递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聘单位将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进行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

(二)考察人选未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的;

(三)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导致不能聘用的;

(四)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的。

递补人选从同一岗位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产生,并按照本公告有关体检、考察、公示等规定办理。

十、试用期

新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新聘人员属初次就业且与事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岗位聘用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十一、其他事项

(一)招聘相关资格、工作经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23年9月19日。岗位要求取得相关证书的,必须在2023年9月19日前通过考试、认定或评审,且必须在资格审核时提供岗位要求的证书(只是通过考试、认定或评审但至资格审核时尚未取得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要求),且所取得的证书类别必须与岗位要求相一致。

(二))本次招聘实行诚信报考。应聘人员应认真阅读公告、岗位要求,并对所提供的各项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凡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恶意干扰报名的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四)本公告所指日期、数字或等级均包含本数。

(五)本公告由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电话咨询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7日工作日期间8:00—12:00、14:00—17:00。咨询电话:0755-89332560;监督投诉电话:0755-89551023。

咨询答复仅对公告内容及政策给予解释,不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条件进行确认。

相关附件:

附件1: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xls

附件2:广东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xls

附件3:深圳市龙岗区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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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lg.gov.cn/bmzz/wjj/xxgk/qt/tzgg/content/post_10843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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